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工程建設標準化專家在標準制訂、管理和咨詢服務工作中的帶頭和領軍作用,促進工程建設標準化事業的科學發展,設立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協會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
第二條 專家委員會是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理事會領導下的顧問咨詢性工作機構。
第三條 專家委員會的宗旨是,應有關部門、協會會員要求和本協會工作安排,就國家工程建設化標準化發展戰略、行業標準化發展規劃、政策制訂,以及相關領域重大專項工作的規劃、實施等提出意見或建議;對攸關協會科學發展的重要項目、重點工作等提出指導性意見,對重要標準的研究制訂提供技術服務;對相關工程建設標準化活動進行評估、咨詢,提出評估報告或建設性意見,提高行業、企業和協會工作決策的科學性、有效性。
第二章 職責與任務
第四條 專家委員會的職責與任務:
(一)參與國家或行業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發展規劃的制定,對標準化工作提出戰略性和政策性的建議。
(二)對工程建設標準體系制訂及重要工程建設標準的立項,提出咨詢意見。
(三)組織專家參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協會標準、地方標準等工程建設標準的編制、修訂和審查。
(四)為本協會開展各項工程建設標準化活動提供信息咨詢和政策建議,發揮顧問和咨詢作用。
(五)組織開展工程建設標準工程師資格認定工作。
(六)組織或參與協會資深會員的資格認定等工作,組建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專家庫。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
第五條 專家委員會委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熱心支持并積極參與協會及專家委員會工作。
(二)熟悉國家的技術經濟政策,了解和掌握某行業或專業的技術發展方向和標準化最新動態,從事過工程建設標準研究、制訂或管理,在本行業或專業領域有相當高的聲譽和影響力。
第六條 專家委員會委員由分支機構及有關單位推薦,經協會理事長辦公會議研究審定后,由本協會理事會聘任。
第七條 專家委員會委員的任期為四年,可以連任。
第八條 專家委員會委員因各種原因無法繼續擔任專家工作時,可隨時提出申請,經協會秘書處同意后解聘。連續兩次缺席委員會活動的,視為自動解聘。
第九條 專家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其人選由理事長辦公會議提名,交本協會常務理事會決定產生。
第十條 專家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處理委員會的日常事務。辦公室主任由協會辦公室主任兼任,副主任1~2人,由專家委員會主任委員指派。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條 專家委員會的日常業務工作由主任委員商副主任委員共同研究,重大工作決議需經全體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第十二條 專家委員會全體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時也可適時召開或采用通訊形式召開,討論決定委員會的工作方針、計劃和總結,以及重大問題。
第十三條 根據工作需要,專家委員會可根據不同工作任務,臨時組織若干專家參加,以工作組形式承擔,項目完成后工作組即解散。
第十四條 專家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全國性的會議計劃、外事計劃、涉外活動報經協會批準后實施。
第十五條 專家委員會年度工作總結、重大專項工作總結,重要的調查報告、會議資料等應及時向協會秘書處備案。
第五章 委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 專家委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優先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二)優先獲取本協會相關調研成果與活動信息,以及本協會編輯出版的書刊和標準資料,并享有相關的優惠待遇;
(三)就專家委員會職責范圍內的事項發表意見、建議,并進行審議或表決;
(四)自愿決定是否任聘或續聘。
第十七條 專家委員負有下列義務:
(一)不得無故或長期缺席專家委員會會議;
(二)就專家委員會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恪盡職守,公平、公正地履行職責;
(三)對項目對象的機密數據、信息及不宜向外披露的內容保密;
(四)及時搜集本行業、本專業的工程建設標準化信息,開展有關的調查研究,向委員會提交相關的調查報告、意見或建議。
第六章 工作經費
第十八條 專家委員會經費來源:
(一)本協會劃撥;
(二)政府資助或撥款;
(三)單位和個人捐贈;
(四)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條 專家委員會的財務工作由協會秘書處統一管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條例由本專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經2013年1月8日本專家委員會第一屆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