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工程建設標準化學術活動的領導,促進工程建設標準化科學技術研究,充分發揮各方面專家在工程建設標準化重要理論、重大政策研究中的作用,設立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協會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學術委員會)。
第二條 學術委員會是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理事會領導下的開展學術研究的工作機構。
第三條 學術委員會的宗旨是,應有關部門、機構要求和本協會工作安排,就工程建設化標準化基礎理論及綜合性、應用性、前瞻性問題進行學術研究,組織開展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中重大問題的研究討論,為政府主管部門提供工程建設標準化信息和政策建議,提高我國工程建設標準化科學研究水平及協會的學術工作水平,促進我國工程建設標準化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二章 職責與任務
第四條 學術委員會的職責與任務:
(一)組織或參與開展工程建設標準化前瞻性、戰略性研究及制度建設研究,開展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中重大問題的研究討論,為政府主管部門提供工程建設標準化信息和政策建議。
(二)組織或參與開展工程建設標準的基礎理論和應用理論的研究,掌握工程建設標準化科學技術現狀和國內外發展動向,對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的發展方向、研究方向等提出建議。
(三)審議本協會學術研究與交流工作的計劃和規劃。
(四)根據各級各類科研項目申報或驗收程序的規定,對有關研究課題的立項,進行推薦或組織評審;對立項研究課題的完成情況,進行驗收;
(五)組織或參與工程建設標準化成果的鑒定、評審和評獎等活動。
(六)組織開展大型綜合性的學術交流與研討,指導和協調分支機構開展學術交流活動。
(七)組織開展工程建設標準化的國際學術交流。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
第五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熱心支持并積極參與協會及學術委員會工作。
(二)在某一行業或專業領域有較高聲譽和影響力,從事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不少于10年,有較高的學術研究水平,主編或參編過國家、行業或本協會標準。
第六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由分支機構及有關單位推薦,經協會理事長辦公會議研究同意后,由本協會理事會聘任。
第七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的任期為四年,可以連任。
第八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因各種原因無法繼續擔任委員工作,可隨時提出申請,經協會秘書處同意后解聘;連續兩次缺席委員會活動,視為自動解聘
第九條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其人選由理事長辦公會議提名,交本協會常務理事會決定產生。
第十條 學術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處理委員會的日常事務。辦公室主任由協會辦公室主任兼任,副主任1~2人,由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指派。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實行合議制,日常業務工作由主任委員商副主任委員共同研究,重大工作決議需經全體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第十二條 專家委員會全體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時也可適時召開或采用通訊形式召開,討論決定委員會的工作方針、計劃和總結,以及重大學術問題。
第十三條 根據工作需要,學術委員會可根據不同工作任務,臨時組織若干委員參加,以課題組形式承擔,項目完成后課題組即解散。
第十四條 學術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綜合性、全國性的會議計劃,外事計劃、涉外活動等需報經協會批準后實施。
第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年度工作總結、重大專項工作總結,重要的學術報告和研究成果,組織的項目或成果鑒定及時向協會秘書處備案。
第五章 學術委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 學術委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優先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二)優先獲取本協會相關學術研究成果與活動信息,以及本協會編輯出版的書刊和標準資料,并享有相關的優惠待遇;
(三)就學術委員會職責范圍內的事項發表意見、建議,并進行審議或表決;
(四)自愿決定是否任聘或續聘。
第十七條 學術委員負有下列義務:
(一)不得無故或長期缺席學術委員會會議;
(二)就學術委員會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恪盡職守,公平、公正地履行職責;
(三)對協會的技術及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四)搜集本行業、本專業工程建設標準化研究動態,提交有關學術見解或建議。
第五章 工作經費
第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經費來源是:
(一)本協會劃撥;
(二)政府資助或撥款;
(三)單位和個人捐贈;
(四)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條 學術委員會的財務工作由協會秘書處統一管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條例由本專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經2013年1月8日本學術委員會第七屆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