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協會標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協會標準(以下簡稱協會標準)的編制程序,確保編制工作的科學性和公正性,提升協會標準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團體標準管理規定(試行)》和國家標準化有關規定并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協會標準的立項、制定、修訂、發布、實施、監督和日常管理。
第三條 協會標準是指跨地區、跨行業、全國范圍內自愿采用的工程建設標準和產品標準。
第四條 協會標準的制定范圍:
(一)對于需要在全國范圍內統一,而又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下列技術要求,可制定協會標準:
1.工程建設中新技術、新方法、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的應用;
2.工程建設的規劃、勘察、設計、施工(包括安裝)及驗收、維護和管理;
3.工程建設中應急的技術;
4.工程建設中的試驗、質量檢測和評定方法;
5.工程建設的術語與符號;
6.工程建設的信息技術;
7.工程建設的管理技術;
8.促進強制性標準有效實施的技術指南、方法導則。
(二)對于已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可細化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相關要求或明確具體技術措施,制定技術指標嚴于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協會標準。
(三)對于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公布的可轉化成團體標準的政府標準項目,可承接為協會標準。
第二章 計劃的管理
第五條 編制協會標準的制、修訂計劃,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體現國家技術、經濟政策;
(二)適應工程建設和科學技術發展的需要;
(三)與相關標準協調配套,不與現行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重復或抵觸。
第六條 申請列入協會標準計劃的項目,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做好編制標準的前期工作;
(二)技術內容成熟,具有可靠性和先進性;
(三)標準中采納的新技術、新方法、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應已經過鑒定或驗證,且已具備推廣應用的條件;
(四)主編單位和編制組主要負責人已落實;
(五)標準實施后具有社會效益、經濟效益或環境效益。
第七條 協會標準編制組負責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較豐富的專業理論知識和工程建設設計、施工、生產和科研的實踐經驗,以及較強的組織能力,能組織解決標準編制中的重大技術問題;
(二)具有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和參加過標準編制工作的經歷,有嚴謹的科學態度和良好的職業道德,熟悉標準編寫規定,有較好的文字表達能力;
(三)具有較強的協調能力。
第八條 編制協會標準計劃,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修訂、局部修訂協會標準的項目,由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或個人提出立項申請書(附件1)、示范工程案例(如有)及立項可行性報告(一式兩份),報本協會或協會所屬相關分支機構。協會標準可隨時申報,當有特殊情況時,經協會同意后可在計劃下達前先行開展工作;
(二)歸口單位對申請的項目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對與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重復或抵觸的不得立項;對存在安全、消防、環保、職業衛生隱患、對公眾利益有損害或經論證評估對環境有影響的不得立項;對國外引進技術、產品而制定的應用技術規程,應進行風險性評估,評估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識產權、國家安全、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衛生、環境影響、生物入侵、民族工業保護等方面。歸口單位對申請的項目簽署意見后及時報本協會(一式兩份);
(三)計劃(草案)經協會批準后,在本協會網站(
www.99jfw.com)上公示1個月。對于公示后有意見的項目,由本協會研究確定,必要時可邀請相關專家組織專題討論。正式制、修訂計劃分批印發到各分支機構以及標準的主編單位,由本協會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司、標準定額研究所備案;
(四)協會標準制、修訂的計劃及時在《工程建設標準化》期刊和本協會網站(
www.99jfw.com)上發布公告。
第九條 現行協會標準局部修訂的項目可申請快速編制程序。采取快速編制程序的協會標準應經協會批準同意。
第十條 歸口單位應按協會標準制、修訂年度計劃要求組織主編單位實施。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原計劃實施,應由歸口單位將調整計劃的意見報本協會,經協會研究批準后,按調整后的計劃要求實施。
第十一條 主編單位在下達計劃后6個月內未召開標準啟動會的項目,該項編制任務自動撤銷。標準編制工作原則上應按編制計劃完成,超過編制計劃時間12個月仍未完成的,除特殊原因可申請延期外,該項編制任務自動撤銷。
第十二條 歸口單位應在每年年底前將職責內所有未完成報批項目的執行情況報告本協會。
第三章 標準的制、修訂管理
第十三條 協會標準的制、修訂工作,應遵循“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和“編制程序不能少,水平不能低,方式靈活多樣” 的原則,應與現行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協調統一,不得低于強制性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工程建設標準的編制應符合現行的《工程建設標準編寫規定》,產品標準的編制應符合《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規則》GB/T 1.1的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準備階段工作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主編單位應根據計劃任務籌建編制組。未直接參與編制工作的,不得在編制組成員中掛名。標準主要起草人不應少于5人,不宜多于40人。參編單位不應少于5個,不宜多于40個;
(二)工程建設標準編制組應根據計劃任務下達的要求起草《工作大綱》(附件2),產品標準編制組應根據計劃任務下達的要求編寫標準草案,并報送歸口單位。歸口單位審查合格后應及時反饋編制組,并抄報協會;
(三)歸口單位負責組織主編單位召開標準編制組第一次工作會議,由歸口單位或主編單位正式印發會議通知并抄報本協會;
(四)標準編制組第一次工作會議由歸口單位主持或委托編制組負責人主持。本協會視情況選派協會標準審查專家庫中的備案專家參與會議,對編制大綱進行審查。會議應包括下列內容:
1.明確主編單位、參編單位和參加單位,宣布編制組成員名單;
2.編制組成員學習標準化有關文件;
3.討論修改并確定工作大綱,編制組成員分工,確定工作進度;
4.形成會議紀要并附參會人員通訊錄,會議結束后由歸口單位發到所有參會人員并抄報協會。
第十五條 征求意見階段工作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編制組根據工作大綱開展必要的工程實例調研和試驗驗證工作。工程建設標準編寫標準《征求意見稿》(含正文、附錄、條文說明等)和必要的專題報告,產品標準編寫《征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
(二)《征求意見稿》完成后,主編單位應草擬《征求意見函》(附件3),歸口單位應連同審查合格的《征求意見稿》電子版發送協會,在本協會網站上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網上征求意見時間不少于1個月;
(三)在網上征求意見的同時,主編單位應將《征求意見稿》定向發送給不少于30個與標準技術內容相關的、具有代表性的單位及專家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的反饋意見不宜少于20份;
(四)對征求意見中有爭議的重大問題 ,主編單位應進行專題調查研究和試驗驗證,并報歸口單位召開專題會議提出處理意見;
(五)編制組應根據反饋意見修改《征求意見稿》,并形成《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附件4)。 當標準內容有重大變動時,編制組應向歸口單位及協會報告,視情況再次征求意見。
第十六條 標準審查階段工作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主編單位應向歸口單位報送送審文件。工程建設標準包括送審報告(附件5)、送審稿及其條文說明、專題報告以及《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產品標準包括送審報告(附件5)、送審稿及其編制說明以及《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經歸口單位和本協會協商同意后,可準備召開標準送審稿審查會;
(二)標準審查專家名單及組長、副組長人選由主編單位協商歸口單位提出,經本協會同意后確定。審查專家組應具有權威性和代表性,不得少于7人,專家應具有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審查專家組中應有2人以上從本協會標準審查專家庫的備案專家中選派;
(三)《審查會會議通知》(附件6)由歸口單位印發,并報送本協會。主編單位應配合歸口單位,將會議通知及送審稿至少提前15天送達審核專家、參會單位和相關人員。審查會議由歸口單位主持。
(四)審查會應形成《審查會會議紀要》(附件7),《審查會會議紀要》應明確做出“審查通過”或“審查不通過”的結論,并經審查專家組長、副組長簽字確認。由歸口單位印發會議紀要,發所有參編單位和參會人員,抄報本協會;
(五)當審查會上對重大問題有分歧時,應由審查組組長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討論確定。審查不通過的標準應組織重審。審查通過但內容有重要補充或較大修改調整的標準,應送相關審查專家再次審核確認。
第十七條 報批階段工作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編制組按照審查意見修改形成《報批稿》,并完成《審查意見匯總處理表》;
(二)主編單位應將報批材料一式兩份送交歸口單位審核,并由歸口單位簽署意見后報本協會。報批材料應包括下列內容:
1.報批簽署表(附件8);
2.報批報告(附件9);
3.審查會會議紀要(包括專家簽字表及審查意見匯總意見表);
4.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
5.必要的專題報告;
6.標準《報批稿》及其條文說明。
第十八條 協會確定專人統籌、參與、推進、監督協會標準的制訂過程,并對過程中相關階段的工作提供指導和技術服務。
第四章 標準的批準與發布
第十九條 標準由本協會審查批準后,統一編號,并以公告形式發布。協會標準的編號應符合下列規定:
第二十條 對于修訂的協會標準,順序號不變,重新確定發布年號;對局部修訂的協會標準,其編號不變,但應按重新批準發布的年份在封面和扉頁中標準名稱的下方增加“(× × × ×年版)字樣。”
第二十一條 新發布的協會標準,由本協會及時在《工程建設標準化》期刊和本協會網站(
www.99jfw.com)、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
www.ttbz.org.cn)上公告。
第五章 標準的出版印刷
第二十二條 協會標準由本協會負責組織出版、發行。
第二十三條 協會標準的出版權、著作權、商標權歸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協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未經協會授權或許可,不得翻印、改編、匯編。
第二十四條 協會標準的出版印刷應符合標準出版印刷的有關規定。
第六章 標準的復審
第二十五條 協會標準實施后,應根據科學技術發展和工程建設需要,由歸口單位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復審,確認其繼續有效或予以修訂、廢止。復審宜在協會標準實施后每5年進行一次。
第二十六條 標準復審可采取函審方式或會議方式,一般由參加過該標準編制或審查的單位或個人參加。
第七章 標準的實施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標準供本協會會員約定采用和社會自愿采用。
第二十八條 協會標準發布后,由歸口單位負責協會標準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
(一)對標準編寫過程中遺留的問題,負責組織調查研究、必要的試驗論證和重點科研工作;
(二)調查了解標準的實施情況,收集和研究國內外相關標準、資料及實踐經驗,參加相應的國際標準化活動;
(三)參與有關工程建設質量事故的調查和咨詢;
(四)負責開展有關標準的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
(五)負責標準的復審、局部修訂以及相關的技術檔案工作。
第二十九條 協會標準的宣傳、培訓等工作由本協會負責管理。
第八章 標準經費
第三十條 協會標準的經費來源:
(一)政府部門撥款;
(二)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或個人的贊助;
(三)編制單位自籌;
(四)其他合法經費。
第九章 涉及專利的管理
第三十一條 協會立項申請書應填寫涉及專利情況,包括專利名稱、專利號、專利持有人、有效期等相關信息,需提交相關專利證明文件復印件、以及專利持有人或專利申請人對標準納入專利的聲明。
專利持有人或專利申請人對專利納入標準的聲明包括下列兩種情況:
(一)免費許可。專利權人或者專利申請人同意在公平、合理、無歧視基礎上,免費許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在實施該項協會標準時實施其專利;
(二)合理無歧視收費許可。專利權人或者專利申請人同意在公平、合理無歧視基礎上,收費許可任何組織或個人在實施該項協會標準時實施其專利。
第三十二條 主編單位未按要求披露涉及相關專利信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