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介紹了日本建筑技術法規的發展歷程、體系架構、研究與編制,并從法律法規、行政管理、技術措施及經濟手段等方面總結了建筑技術法規實施和監管的保障制度和措施。
1 引言
日本是中央集權國家。憲法規定,國家實行以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權分立為基礎的議會內閣制。內閣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日本具有多地震、多海嘯、多臺風、城市人口密度大、舊城區木結構房屋密度大的特點。長期以來,日本的建筑技術法規一直致力于提高建筑的防災性能(尤其是抗震和防火)。如今,日本將多年積累的經驗和研究成果納入建筑法規的發展,以應對災難、全球氣候變暖、人口老齡化等挑戰。
2 建筑技術法規發展歷程
汲取災害教訓,及時制修訂建筑技術法規,是日本建筑技術法規發展的特色。日本在1923年關東大地震的次年就及時修訂了法律實施條例,引入抗震設計和結構分析方法,是世界上第一個要求結構計算需考慮地震力的國家;二戰后,大面積基礎設施的重建促使日本在其后幾年先后頒布了建筑業法、建筑基準法和建筑師法,有效規范了建設人員的行為和建設業務的開展;1995年阪神地震后,首次提出要優化建筑法規體系,并逐步引入性能化法規;本世紀初,建筑師偽造建筑物抗震強度數據丑聞的曝光,促使建立建設許可審批階段的建筑結構計算審查制度,并加強建筑從業人員審計懲罰制度;2011年日本沿海特大地震及海嘯促使其更加細化建筑技術法規中建筑結構安全和建筑疏散系統要求。
3 建筑技術法規體系構架
3.1 建筑法律
建筑基準法是日本主要的建筑法律文件。此外,還有一些同樣涉及建筑防火安全、結構安全、衛生安全、無障礙、節能等方面技術要求的法律文件。這些法律文件分為限定性法律和促進性法律,見表1。限定性法律的要求是強制的。建筑基準法通過對相關法律中有關建筑工程的技術要求加以引用來確保技術要求實施的一致性。
表1 建筑基準法及相關法律

3.2 建筑技術法規
建筑基準法、規定實現基準法要求的監管及程序的政府令、省令和省級告示、地方政府根據地方具體情況制定的補充條款,以及法規大量引用的技術標準文件構成了日本建筑技術法規體系,如表2所示。
表2 建筑技術法規體系

建筑基準法與其配套的政府令、省令和省級告示等一起經法律授權強制執行,作為建筑技術法規文件整體發揮作用。
(1)建筑基準法(限定性法律)
建筑基準法通過制定場地、建造、設備和建筑物使用的最低標準來保護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建筑基準法由總則、建筑規范和規劃規范三部分組成。總則規定了行政管理、違法處罰和實施的程序等;建筑規范規定了結構設計(荷載、結構計算、地基、圍護結構等)、防火安全(防排煙、防火分區、疏散通道、耐火材料等)、建筑設備(暖通空調、給排水、衛生潔具等)的技術要求;規劃規范規定了土地使用、建筑高度、區域規劃、防火分類、基礎設施、外部工程、外部基礎設施等的要求。
建筑基準法既有方法性條款,也有性能化條款;不僅適用于所有建筑,也適用于煙囪、鐵塔等結構;不僅包括了室內空氣質量和節能等具有綠色特點的要求,同時規定了從建筑施工開始至拆除時的全生命周期的要求,包括建筑運行維護階段的定期檢查。
建筑基準法全國適用,但考慮到日本各地的不同氣候和環境條件,法律允許各地在不影響建筑安全的前提下,增添符合區域條件的附加要求。例如,結構計算采用的數字來自當地的積雪、風壓和地震力的實際數據。
(2)建筑基準法實施令(政府令)
建筑基準法實施令是依據建筑基準法制定的管理規定和技術規定。管理規定包括面積計算、建筑商資格審查、需定期報告的建筑物等;技術規定包括結構強度、結構耐火性和防火等級劃分、避難設施、內裝修、建筑設備、規劃建設用地、建筑高度等。
(3)建筑基準法實施條例(省令)
建筑基準法實施條例是實施建筑基準法、建筑基準法實施令的有關行政業務條款,或根據其特別委任發布的命令等,包括實施步驟、過程和填寫的表格等。
(4)指定合格檢查機構令(省令)
由各省大臣簽發,對申請、批準成為指定合格檢查機構/審批和檢查機構/結構計算審查機構/批準機構/性能評估機構和認可批準機構/評估機構的程序、要求作出規定。
(5)告示/通告
由各省大臣通過官報的形式,將技術手段、計算方法、構造方法、引用的技術標準等公之于眾。
(6)地方法規
由地方政府制定的具有地方特色的法規、實施條例或實施細則。
3.3 建筑技術標準
日本建筑技術標準本身是非法律效力文件,自愿采用,但它是建筑法律法規引用的重點對象。標準及其條款被法律法規引用后即具有與技術法規相同的法律地位,強制執行。
被日本法律法規引用的建筑技術標準主要有日本工業標準化委員會(JISC)組織、日本標準協會(JSA)具體起草的日本工業標準(JIS),日本建筑學會(AIJ)技術委員會編制的標準、指南等,以及日本混凝土學會(JCI)編寫的與混凝土相關的指南、手冊等。
4 建筑技術法規研究與編制
日本建筑技術法規(包括標準)的研究與制定由政府主導,采用中央與地方相結合、政府與協會相結合的方式,特別重視基礎統計數據、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并依靠專門的研究機構(如國土交通省下屬國土技術政策綜合研究所 (NILIM)、日本建筑研究所(BRI)、日本建筑中心(BCJ)等)致力于建筑技術研發工作,為技術法規的制修訂奠定基礎。
日本非常重視技術法規的各類研究工作,目的是為法規制定提供堅實的、令人信服的科學依據。有關研究工作包括:
(1) 圍繞建筑基準法及其配套文件開展研究
圍繞建筑基準法及其配套的政府令、省令、告示等,研究基于社會需求和技術進步趨勢的法規制修訂的必要性,起草/修訂法規的新內容,將研究成果和收集到的先進技術的信息作為制定法規和標準的基礎。
(2)圍繞建筑國際標準開展研究
開展對ISO標準的調研分析,研究能對ISO標準施加影響的方法,起草適合日本技術和實際情況的ISO標準和與ISO標準一致的國內法規等。
(3)圍繞性能化建筑法規和標準開展研究
積極準備與國際標準一致的性能化建筑法規框架,確定其主要構成元素;研發建筑性能的表示和評估綜合體系;并建立性能化建筑法規的認證體系。
同時,研究新的性能化防火安全法規和標準,確定能驗證結構、疏散等符合性能要求的簡化的工程方法、防火材料檢測方法。
(4)圍繞涉及建筑環境的法規開展研究
為滿足公眾對建筑環境和建筑設備的需求,研發能檢查垃圾處理系統、化糞池、水道系統、空調系統、通風系統等性能的方法;研究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空氣環境;研究不同位置、朝向、季節、時間條件下門窗熱工性能的綜合評估方法等。
日本根據技術的不斷進步和出現的重大災害而不斷對技術法規和標準進行及時制訂和修訂。2000年,日本技術法規正式引入部分性能化條款,與方法性條款并存,沒有一下子徹底摒棄實踐了50年的方法性法規,避免了造成整個社會的混亂。逐步采用性能化條款提高了建筑設計的靈活性,可以更多地利用新技術和新材料,也可以糾正失真的成本結構。
每次特大災害發生后,日本國土交通省都會及時深入調查,并根據調查結果提出對BSL的修訂意見。經過反復修改之后,BSL已融入了多災種綜合防災、建筑設備綜合防災、各種結構部件綜合防災、區域綜合防災的理念,在保護居民生命、健康和財產,增進社會福祉等方面起到極為重要的作用。
日本技術法規的制定/修訂始終以公眾利益和期望為動力,開始時為推動性的,鼓勵人們逐步接受,一旦新的理念被廣泛接受,這種約束就成為社會的普遍要求。
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是人們共同關注并努力解決的熱點問題。日本在通過技術法規幫助減少建筑業對環境造成影響方面走在了前面,如建筑設計階段就考慮建筑未來拆除后材料的重復利用和適應建筑未來功能變化的需求。
5 建筑技術法規實施和監管
日本建筑技術法規的制定和管理以中央政府為主導,而具體的實施和監管工作由地方政府負責,見表3。
表3 日本建筑技術法規監管體系

建筑技術法規的實施和監管從法律法規、行政管理、技術措施、經濟手段四個方面得以保障和推動。
5.1 法律法規
日本通過國家議會、政府內閣賦予建筑技術法規以法律地位,并配以具體實施的政府令、省令及地方法規等文件強制執行。
同時,建筑基準法通過修改,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對于不聽從勸阻非法施工的,責任人罰款300萬日元,有期徒刑由1年提高到3年,法人則罰款1億日元;建筑設計不符合規定時,對責任人的懲罰由罰款50萬日元提高為判處3年徒刑和罰款300萬日元,法人罰款由50萬日元提高到1億日元。這從法律層面提供了嚴格執行建筑技術法規的基礎。
5.2 行政管理
日本從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兩個方面確保建筑技術法規實施和監管落到實處。
1.管理機構
建筑基準法的實施通過行政管理程序進行管理。政府指定審批、檢查、認定、性能評估等機構,并對建筑檢查和審查人員進行登記、型式認定等。
日本建筑技術法規的管理和實施是政府主導型,管理機構主要有國土交通省和指定機構日本建筑中心。
(1)國土交通省
國土交通省是建筑基準法的全權負責機構,除了組織編制修訂法律和簽發實施條例、省令和告示外,主要的監管體現在建筑法規合格檢查人員的資質檢查和注冊、指定合格檢查機構、性能評估機構和批準機構以及批準建筑材料、建筑部件、遵循性能條款的建筑設計方案等。
(2)日本建筑中心
建筑中心既是法規的管理機構,又是實施的監管機構。主要活動包括法規及指南的編制和實施、提供法規的解釋性文件及新技術的推廣文件、建筑審批和檢查、建筑技術評估、批準和認證等。
建筑技術管理機構除了上述國土交通省和日本建筑中心外,還有縣、市政府指定的管理機構。日本大多數基層地方政府都作為指定的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建筑技術法規實施的管理工作。這是法規實施和監管的主力軍。這些機構的建設官員負責建筑許可審批和現場檢查。指定的管理機構負責接收定期檢查報告和處理違規行為。
1999年開始,日本國土交通省或縣級政府指定私營審批和檢查機構與建設官員一起提供建筑許可審批和現場檢查服務。
2.管理制度
日本建筑技術法規的實施依靠嚴格的監管程序。建筑基準法和建筑師法等對法規實施的監管作出了規定。建筑師法規定的要求對建筑工程師同樣適用。
日本地方政府建設官員及指定機構, 通過設計審查(相當于建設許可)、施工中期檢查、竣工驗收檢查、使用階段定期檢查、檢查人員登記等手段進行監管,如圖1所示。
圖1 地方政府建設官員及指定機構過程監管
(1)建設許可
建筑業主的新建/擴建建筑方案必須經地方政府建設官員和指定的審批檢查機構審查并確認其符合法規(不局限于BSL),獲得建設許可。
簽發建設許可之前,建筑方案要征得消防站負責人或消防檢查人員同意。
(2)施工檢查
根據BSL和建筑師法,建筑營造商必須按照建筑師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期間由建設官員或指定的審批檢查機構進行中期檢查,竣工4日內進行最終檢查。
(3)資質保證
設計/監理/結構計算審查人員、建設官員必須具有資質、執照、經歷,并通過相關考試。
(4)違規行為處理
一旦確認建筑有違規問題存在,指定的管理機構有權依法叫停施工、拆除/遷移/重建,或禁止/限制使用建筑等。
建筑從設計到運營有多方參與,明確各方職責非常重要。在日本,業主任命建筑師/工程師進行設計和施工監督檢查,保證項目符合法規和建設過程順利,在建筑和設備使用階段進行定期安全檢查(間隔6個月-3年),出具定期檢查報告。建筑師確保設計方案符合技術法規,施工符合設計方案。建造商應與專業人士一起根據合同誠信施工。建設官員/指定的審批檢查機構通過審查和檢查,確保建設方案和施工符合技術法規。房屋營銷商(可以是建造商)負責新建房屋10年內無重大問題。2009年10月1日起實施的強制保險/押金制度,包括了房屋營銷商的責任。
5.3 技術措施
建筑技術法規的制修訂依靠專門研究機構的大量研究成果,不斷輸入與時俱進的性能條款和可選擇方案,從技術層面保證了建筑技術法規的實際可操作性。
為更好地落實建筑技術法規,除執行行政管理制度外,技術措施也十分重要。如結構計算審查和性能方案評估,不僅能保證建筑的結構安全,抵御各種災害的侵襲,同時能夠利用國內外的新技術、新材料、新產品、新工藝來提高建筑的各項性能。
(1)結構計算審查
BSL規定了建設許可審批階段的建筑結構計算審查制度。高度超過13m或屋檐高度超過9m的木結構或鋼結構建筑,和高度超過20m的鋼筋混凝土結構建筑必須經建設官員或指定的結構計算審查機構的審查,而高度超過60m的建筑需要部長批準。
(2)性能化設計方案評估
BSL于2000年正式引入建筑的性能化規范,建筑方案可以采用方法性條款,也可以采用性能化條款。建筑性能化規范和驗證方法如圖2所示。
圖2 建筑性能化規范和驗證方法
(3)型式認可和專項產品制造商認證
日本在把性能要求加入建筑技術法規的同時,引入了型式認可和專項產品制造商認證制度,以減少申請者的負擔和提高審查過程的可行性。型式認可和專項產品制造商認證如圖3所示。
圖3 型式認可和專項產品制造商認證
5.4 經濟手段
日本建筑技術法規同樣適用于既有建筑改造,這對多地震的日本來講非常必要。政府通過財政補貼和減稅等刺激手段鼓勵人們對那些跟不上法規要求的老舊房屋進行改造,使其達到技術法規的要求,從經濟層面推動了建筑技術法規的有效落實。
6 結束語
日本政府主導建筑技術法規的研究、編制和實施,在建筑技術法規發展過程中起決定性作用。及時總結災害教訓是法規發展的重要推手,持續深入的研究是法規面廣量大、針對性強的堅實基礎,不斷細化法規要求是法規可操作性強的有效途徑,嚴明的立法規定是法規實施和監督的法律保障。
作者
劉雅芹 程志軍 任霏霏
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