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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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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建筑法規及其實施監督簡介
作者:admin 單位: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協會

概況

在英國,法規屬于法定文件[1]Statutory Instruments, SI)。法定文件為次級立法,主要是對法律(Act)條款的細化或調整,由國會授權各國務大臣(部長)制定,包括“令”(orders)、“規定”(rules)、“條例”(regulations)等主要形式[2]

具體到建筑法規,一般是指《建筑條例(Building Regulations)》(現行版本為The Building Regulations 2010)。為進一步解釋《建筑條例(Building Regulations)》,英國國會(聯合王國議會)還發布其他次級立法,主要包括《建筑核準檢查員條例(Building (Approved Inspectors etc.) Regulations)》、《建筑地方機構管轄權條例(Building (Local Authority Charges) Regulations)》、《建筑能效條例(The Energy Performance of Buildings (England and Wales) Regulations)》等。蘇格蘭、北愛爾蘭、威爾士等議會發布的法規與此類似,不再贅述。

本文首先對《建筑條例》的各方面情況進行了全面介紹,然后就《建筑能效條例》中的不同之處進行了重點介紹。

《建筑條例》

2.1 法律依據

《建筑條例》的法律依據是現行的《建筑法(Building Act 1984)》。《建筑法》共分五章,其中,第一章即為“建筑條例(Building Regulations)”;全部的135條條文(局部修訂后有所增刪)中,有46條是第一章的內容,可見份量之重。在第一條中,即規定了制定建筑條例的目的(相關人員的健康、安全、福利、便利;節省燃料與電力;減少垃圾、不當消耗、誤用或污染水)、負責人(國務大臣)、范圍(附錄1)、權力(即法定文件)等。這為相關部門制定《建筑條例》奠定了法律基礎。

2.2 制定程序

依照《建筑法》,由主管社區與地方政府事務的國務大臣(Secretary of State)即社區與地方政府部(Department for Communities and Local Government, DCLG)部長負責制定建筑條例。其間,由該部在財務與行政事務業務(Finance and Corporate Services Group)方面所設的法律事務司(Legal)提供法律建議,具體部門為該司下設的住房、建筑與土地處(Housing, Building and Land)。

《建筑法》同時規定,《建筑條例》還需征求建筑條例咨詢委員會(Building Regulations Advisory Committee, BRAC)、地方機構代表、相關公共機構(尤其是消防部門)等的意見。建筑條例咨詢委員會(BRAC)是社區與地方政府部(DCLG)之下的一個咨詢性質非政府公共機構(non-departmental public body, NDPB),現有委員15位(含主席),廣泛代表了業界利益所在,但其主席與委員均由主管副部長任命[3]

按照英國現行的《法定文件法(Statutory Instruments Act 1946)》規定,制定完成的條例需呈國會備案,并由法定文件委員會(Joint Committee on Statutory InstrumentsSelect Committee on Statutory Instruments)審閱。公共信息資料辦公室(Office of Public Sector Information, OPSI)負責對其以法令文件形式編號發行。呈報備案的時間和生效實施的時間,均應在條例文本的首頁明確給出。

另外,《建筑條例》雖理論上應由國務大臣(即部長)簽發,但其2000年版和2010年版卻并非如此,分別由當時的主管副部長(Minister of StateParliamentary Under Secretary of State)在國務大臣的授權下簽發。

2.3 主要內容

現行的《建筑條例》包括10章,分別是總則,建筑工程的控制,告示、方案與認證,非地方機構管轄的建筑工程的監管,自認證制度,能效,節水,工程執行人員提供的信息,測試與調試,其他,共54條。相比之下,《建筑條例》的內容并沒有《建筑法》豐富,但卻對如何執行法律要求在管理和技術兩方面作了更細致的規定。其技術方面的附錄A包括了15部分內容:結構,防火,場地準備與防污染防潮,防毒,隔聲,通風,給水衛生和安全,排水與排污,燃燒設備和燃料儲存系統,人員保護,節能,無障礙通勤,玻璃,電氣安全,材料和工藝。

《建筑法》第六條規定,對于建筑條例中的功能性要求,國務大臣及其指定的機構可以給出實踐指南及示例內容的核準文件(Approved Document)。核準文件的內容與前述的《建筑條例》附錄A中的15部分內容一一對應。與法律與條例不同的是,核準文件由英國皇家建筑師學會(The Royal Institute of British Architects, RIBA)旗下的國家建筑規程研究所(National Building Specification, NBS)發布。現行的核準文件還是對應《建筑條例(Building Regulations)》2000年版的,暫未發行對應《建筑條例(Building Regulations)》2010年版的新版(但有修訂補丁)。此外,現行的各個核準文件均作了適時修訂,故現行版本并不都是同一年發布的,例如現行核準文件的電氣安全部分發布于2006年,而節能部分則發布于2013年。

2.4 管理與實施

大部制改革后的社區與地方政府部在社區業務(Neighbourhoods Group)方面設有住房保障、建筑標準與氣候變化司(Homelessness and Support, Building Standards and Climate Change),司下設建筑條例與標準處(Building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負責《建筑條例》相關事務。處內職員8名(不含主管副司長)[4]。該處同時也是建筑條例咨詢委員會(BRAC)秘書處。

基層的管理機構則是眾多的建筑工程管理機構(Building Control Body, BCB)。它屬于獨立第三方機構,主要包括地方機構(Local Authority Building Control, LABC)和核準檢查員(Approved Inspectors)兩大類。對于前者,現分為12300多個機構,供職人員總數超3000[5];對于后者,現需向建筑行業委員會(Construction Industry Council, CIC)申請批準(原為國務大臣負責此事)[6],現有約14位自然人和50家公司,并已成立核準檢查員公司協會(Association of Corporate Approved Inspectors, ACAI[7]

對于《建筑條例》的實施監督,主要有三種方法:

一是全套方案(full plans)。圖紙提交建筑工程管理機構審查和存檔。各環節具體操作由建筑工程管理機構聘用的檢查監理人員(Building Control Surveyor)進行。

二是工程告示(building notice)。要求在工程開工2天前向地方機構提交申告,并由地方機構對各環節進行檢查驗證(但不再檢查方案/圖紙)。但這種模式不適用于帶工作場所、或增加套間的房產。

三是資質人員(competent person)。對于特定資質人員承擔的特定工程,可不再進行上述檢查等環節,同時也避免了像前兩者那樣產生費用。

2.5 裁決與申訴[3]

根據《建筑法》第十六條和第五十條,地方機構或民間的核準檢查員在建筑工程管理工作中提出的建筑工程方案是否符合《建筑條例》的問題,提交國務大臣申請裁決(Determinations)。這一業務需要收費。申請裁決的文件除工程項目各項基本信息外,還有具體爭議點、申請方理由和建筑工程管理機構意見等。

而根據《建筑法》第三十九條,對于地方機構拒絕放松或免除《建筑條例》要求申請的決定,也可向國務大臣提交申述(Appeals)。其與裁決的區別在于,僅僅針對《建筑條例》所規定的可放松或免除的部分。所形成文件,均在該部網站公開。

2.6 咨詢與修訂

《建筑條例》發布實施后,社區與地方政府部也一直會進行各類咨詢,咨詢渠道包括英國政府的“Your Freedoms”網站(yourfreedom.hmg.gov.uk)、該部“Cut Red Tape”項目、各類研討會座談會、公眾咨詢提案等。目前(20121月至4月),該部正在開展一項較大規模的咨詢提案與質疑活動,為條例的修改做準備[3]

同時,《建筑條例》發布以后,幾乎每年都會有對其的修正案(amendment)或局部修訂稿陸續發布。修正案的法律地位、制定發布程序等均與條例完全一樣。對此,該部也會同步準備通告文件(Circulars)和函件(Circular Letters),分別用于向相關部門、核準檢查員等告知相關法律和條例的變更情況[3]

比局部修訂內容更加全面的,則是制定新版本的《建筑條例》。自《建筑條例》于1965年首次發布以來,陸續有197219761985199120002010等版本。其中值得注意的是現行《建筑法》于1984年發布實施后,《建筑條例》也進行了一次“瘦身”,篇幅由1976年版的300多頁銳減至1985年版的不到30頁。其中主要原因是,此前規定的絕大多數技術內容已由核準文件另行給出。

2.7 調查與審查

另一方面,國會作為立法機關也會對其進行干涉。最近,國會下院的社區與地方政府委員會(Communities and Local Government Committee)就對《建筑條例》中對于住宅電氣與燃氣安裝與維修的規定進行調查。現已完成兩次聽證,正在準備報告(Inquiry status: Oral evidence concluded, report in preparation[2]

而且,議員個人還會提出針對條例的法案。例如,國會上院的Harrison議員在2009年提交了《建筑條例修訂法草案(Building Regulations (Amendment) Bill)》,要求所有新建住宅安裝自動噴淋滅火系統,但該法案止步于上院報告階段(Report stage: House of Lords 22 March, 2010[2];隨后,Harrison議員與Michael議員聯合提交了《建筑條例審查法草案(Building Regulations (Review) Bill)》,仍為前述內容,上院通過后現已完成下院一讀階段(1st reading: House of Commons 27 April, 2011[2]

《建筑能效條例》

3.1 法律依據

歐盟于2002年發布了《建筑能效指令(DIRECTIVE 2002/91/EC on the Energy Performance of Buildings)》,開始實施建筑能效標識制度。在該項指令第七條中,要求建筑物的建造、銷售、租賃等行為都需要具有建筑能效標識(Energy Performance Certificate, EPC),從而實現建筑能效公開透明化。英國據此專門制定了《建筑能效標識和檢驗條例(The Energy Performance of Buildings (Certificates and Inspections) (England and Wales) Regulations 2007)》。

此后,歐盟又對該項指令進行了修訂,并于2010年發布實施了現行的《建筑能效指令(DIRECTIVE 2010/31/EC on the Energy Performance of Buildings)》。另一方面,英國現行的《能源法》(Energy Act 2011)第七十四條規定,國務大臣(部長)可出于授權相關人員依據法規條文公開注冊文件和信息的目的,制定相應法規。英國現行的《建筑能效條例(The Energy Performance of Buildings (England and Wales) Regulations 2012)》正是依據上述要求,以及英國《歐洲共同體法》(European Communities Act 1972)的相關條文而制定實施的。

3.2 主要內容

現行的《建筑能效條例》包括8章,分別是總則、能效標識有關職責、用能標識公示、空調系統檢驗、能效測評人員、標識和報告相關信息的注冊和公開、實施、其他等8章,共47條,以及相關附錄。其篇幅雖不及《建筑條例》,而且在其所依據的法律中的相關內容也不多,但對建筑節能減排事業產生了深遠影響。

3.3 管理與實施

在社區與地方政府部社區業務(Neighbourhoods Group)方面所設的住房保障、建筑標準與氣候變化司(Homelessness and Support, Building Standards and Climate Change)之下,另有一個氣候變化與可持續建筑處(Climate Change and Sustainable Buildings)。相關工作歸口到了這里。

為了配合《建筑能效條例》的實施,技術層面專門確定了建筑能效的國家計算方法(National Calculation Method, NCM);管理層面則制定和實施了能效測評人員認證方案,選定了能效測評機構[4];此外,還專門開發了分別針對住宅和商業建筑的注冊平臺(www.epcregister.comwww.ndepcregister.com),實現了對于效標識的電子化管理,以及用戶對于能效測評人員的查找聯系。對于住宅能效標識、商業建筑能效標識和公共機構用能標識,也分別編制了具體的指南,甚至對負責其監督檢查的地方計量機構也編制了相應指南[4]

根據英國政府的統計[4],截至201282日,已向住宅頒發能效標識810萬份,向非住宅頒發能效標識35.7萬份,向公共機構建筑頒發用能標識公示12.4萬份。

雖然本項工作一直由社區與地方政府部負責,但當其中政策涉及其他部門時,其他部門也會予以支持配合。例如,各地貿易標準機構負責監督檢查住宅是否具備能效標識[4];各地計量機構則負責監督檢查建筑物是否提供或展示其有效的能效標識或用能標識[4]

此外,行業組織和社會團體在其中也發揮了重要作用。不僅有皇家建筑設備工程師學會(Chartered Institution of Building Services Engineers, CIBSE)、英國建筑研究院(Building Research Establishment, BRE等機構承擔了能效測評機構的任務,而且還有碳信托公司(Carbon Trust)和節能信托基金會(Energy Saving Trust)分別負責商業建筑和住宅領域的宣傳和公關[8]

3.4 咨詢與修訂

雖然《建筑能效條例》是由社區與地方政府部制定并提交國會通過的,但其他部門也可配合對此進行修訂。能源與氣候變化部(Department of Energy and Climate Change, DECC)就已于2013年制定并提交國會通過了《對<建筑能效條例>的修正案(The Energy Performance of Buildings (England and Wales) etc. (Amendment) Regulations 2013)》,將最新的“綠色方案(Green Deal)”政策體現在了《建筑能效條例》中,以更好地支持建筑業主開展節能改造、提高建筑能效。

結束語

英國早在1965年就在《建筑條例》中引入了一系列的國家建筑標準[4],再配合1985年以來《建筑條例》附錄所列的一系列核準文件,比較清晰地界定了強制性的管理和技術要求以及推薦性標準和指南。此外,雖然英國政府部門一直在法規制定工作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但在法規的執行和實施上,充分依靠了地方機構、核準檢查員等建筑工程管理機構(《建筑條例》),能效測評機構和人員,以及貿易標準機構、計量機構等其他政府部門和各類營利性或非盈利公司(《建筑能效條例》)。只有依靠更廣泛的社會力量,才能使得政府政策得到最大程度的執行實施。

致謝

謹向參加相關調研工作的英國BRE Global Ltd曹春莉博士、奧雅納工程咨詢(上海)有限公司楊斯亮先生、中國質量認證中心國際業務部鄭欣欣女士致謝。

參考文獻

[1] 江國勇規范性法律文件名稱英語翻譯若干問題的思考

[2] http://www.parliament.uk/

[3] http://www.communities.gov.uk/

[4] http://www.gov.uk/

[5] http://www.labc.co.uk/

[6] http://www.planningportal.gov.uk/

[7] http://www.cic.org.uk/

[8] http://www.europarl.europa.eu/

葉凌 程志軍 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強制性條文協調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