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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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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建筑技術法規簡介(下)
作者:admin 單位: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協會
文/高迪  程志軍  李小陽  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
1引言
目前,加拿大國家建筑技術法規體系除國家農場建筑規范NFBC 1995為老版模式法規外(目前已經著手修訂),其余模式法規均是以目標為基礎來制定的。加拿大國家研究院(NRC)開展建筑模式法規的研究和制修訂工作。建筑技術法規是政府實施建筑工程監督的主要依據,監督檢查主要由市政府有關部門執行。
2建筑技術法規的主要內容和目標
2.1 國家建筑規范NBC
NBC 2010規定了新建筑物設計和施工的技術要求,也適用于改建、改變用途和拆卸現有建筑物。
NBC 2010分兩卷。第1卷包含A組(合規性,目標,功能陳述)及其附件、C組(管理條款)及其附件。第2卷包含B組(可選擇方案)及其附錄以及索引。這樣,管理內容主要集中在第1卷C組;合規性、目標和功能陳述主要集中在第1卷A組;技術內容主要集中在第2卷。從篇幅上看,“防火”和“結構設計”比重較大,“房屋和小型建筑物”所占比重最大。
廣義來講,目標指規范預期要達到的目的,是規范的核心,所有的可接受方案都要與其相關。目標可分為若干具體的子目標,每個子目標又對應若干功能要求。NBC 2010的主要目標如下:
1.OS 安全。限制建筑物設計、施工或拆遷中,建筑內或相鄰的人受到不可接受的傷害風險的概率。包括OS1防火安全、OS2結構安全、OS3使用安全、OS4防止有害入侵、OS5施工安全。每項目標又細分為若干子目標。例如,OS2結構安全是指建筑工程的設計和建造,必須降低建筑物內或鄰近建筑物的人員由于結構破壞而面臨不能接受的危險的可能性,包括以下子目標:
  OS2.1  -  建筑構件超載;
  OS2.2  -  建筑支撐介質超載;
  OS2.3  -  損壞或變質的建筑部件;
  OS2.4  -  振動或變形的建筑部件;
  OS2.5  -  不穩定的建筑物或其部件;
  OS2.6  -  開挖塌陷。
2.OH 健康。建筑工程的設計和建造,必須降低人員面臨不能接受的疾病危險的可能性。包括OH1室內條件、OH2衛生、OH3噪聲保護、OH4振動和變形限制、OH5有害物質限制。每項目標又細分為若干子目標。
3.OA無障礙。包括OA1無障礙通道、OA2無障礙設施兩項子目標。
4.OP 建筑和結構防火。降低由于建筑火災造成的不能接受的對建筑物損害和損失的可能性,以及由于建筑結構破壞等造成的不能接受的對建筑物損害和損失的可能性。包括OP1建筑防火、OP2建筑結構穩定性、OP3毗連建筑的防火、OP4毗連建筑的結構破壞防護。每項目標又細分為若干子目標。
功能陳述是將目標轉化為操作性的語言。一般來說,功能陳述是描述要達到的條件或狀況。一個目標可以與幾個功能要求相關,任何一個要求也可以與多個目標相關。功能陳述用定性的語言表述,只描述要達到的結果,而不描述怎樣去達到結果。
可接受方案指一條或一套實現目標的最低的技術要求。
2.2 國家防火規范NFC
NFC 2010的主要內容分為A、B、C三組,其中A組為合規性、目標、功能陳述及附錄說明材料;B組為可選擇方案(技術規定)及附錄說明材料;C組為管理規定及附錄說明材料。
NBC 2010的主要目標有:1.OS安全,包括OS1消防安全、OS3使用安全;2.OH健康,包括OH5有害物質限制;3.OP建筑物和設施的防火保護,包括OP1建筑物或設施的防火、OP3相鄰建筑物或設施火災的保護。
NBC和NFC均含有涉及建筑內人員安全和消防要求的條款。這兩本國家模式法規互相協調和補充,將可能有沖突的條文減少到最少,并期望建筑物均能滿足NBC和NFC的要求。NBC通常應用于新建和改建建筑,而NFC通常應用于建筑使用中防火相關系統、設施和設備等的運行與維護。一些NFC條文并非直接復制于NBC,而是通過交叉引用而采用的。所以,一些NFC條文也可以應用于新建、改造或改變用途的建筑物。
2.3 國家管道工程規范NPC
NPC 2010的主要內容分為A、B、C三組,各組內容的構成方式與NFC2010一致,不再重復。其主要目標有:1.OS安全,包括OS1消防安全、OS2結構安全、OS3使用安全;2.OH健康,包括OH1室內條件、OH2衛生、OH5有害物質限制;3.OP建筑物或設施的防水和防污水,包括OP5建筑物或設施的防水和防污水。
2.4 國家建筑節能規范NECB
NECB 2011的主要內容分為A、B、C三組,各組內容的構成方式與NFC2010一致,不再重復。其主要目標為OE環境,包括OE1資源及其子目標OE1.1防止過度使用能源。
2.5 國家農業建筑規范NFBC
NFBC 1995的主要內容包括:1.應用和定義;2.結構設計;3. 消防安全;4.健康以及附錄A。CCBFC已經采納了PTPACC的建議,將更新大型農場建筑的規定,擬合并到即將推出的2015版NBC和2015版NFC中。這些新規定將是基于目標的,以符合現有規范體系格式。
3 建筑技術法規的結構與特點
3.1 結構
NBC、NFC、NPC和NECB在結構上均分為3組。A組大部分條款是在以目標為基礎的法規起草過程中提出的,包含必需達到符合法規的各種條件、目標和功能陳述以及在特定目標和功能應用上的限制(不是所有的目標和功能適用于所有的建筑物)。B組包含所有可選擇的方案,主要是技術內容,每一條可選擇的方案都滿足目標與功能陳述的要求,至少與法規中的目標和功能陳述中的一條相聯系。C組主要是管理方面的內容。省和地區政府根據各自情況采用不同的管理條款。
3.2特點
(1)A組和B組之間有強制性的聯系,即B組中每一種可選擇方案都必須滿足A組中設定的目標和功能要求。
(2)法規的總目標和功能要求不會經常變化,因此A組將保持穩定,適合被立法機關采用。
(3)隨著可選擇方案的增加,以及對現有方案的改進,B組將定期修訂和出版。為便于用戶使用,B組按專業學科編寫。
(4)將C組與A、B組區分開,主要是考慮到省和地區政府在修改建筑法規時,可以直接用相應的管理條款替代此部分。
(5)附錄中收錄了大量不具法律效力的解釋性材料和附件,以便使用者參考。
4模式法規向省/地區技術法規的轉化
加拿大建筑技術法規由省/地區政府負責制訂發布。省/地區政府的角色包括:(1)采納并實施法律法規;(2)為上述法律法規提供解釋;(3)為上述法律法規提供教育與培訓;(4)定義行業及其專業人士的角色和責任。
加拿大國家研究院制定模式法規。有些省和地區政府直接采用國家模式法規,另一些省和地區政府主要在國家模式法規基礎上修訂。模式法規一旦被省政府采用,就變為政府法律,必須強制執行。各省/地區在采用模式法規時,一般修改得很少,因為模式法規每5年就修訂一次。
從模式法規發布到成為各省/地區的法規,要經過一定的程序和時間。模式法規發布后,由省/地區的建筑管理部門決定是否接受。各省/地區在決定是否接受時,要向本省建筑方面的專家征求意見,并決定是否增加一些附加條款。一般來講,小的省份多數直接采用模式法規,不再另行出版;大的省/地區在模式法規的基礎上,增加一些附加條款,經主管市政事務的部長簽署命令后,即成為該省/地區的技術法規。
5 建筑技術法規的實施監管
國家建筑規范NBC第一卷C組為關于法規應用的管理規定。加拿大很多省/地區在采納或修改NBC的基礎上制定了自己的管理條文。把所有的管理條文集中在一組有利于省/地區政府制定滿足本轄區要求的規定。這些管理規定適用于法規中涵蓋的所有建筑。
5.1政府機構在建筑技術法規實施監管中的作用
對建筑工程和建筑市場進行監管是加拿大政府的職責之一。各級政府機構都配備有監督檢查機構和相應建筑官員。政府監管主要在兩方面,一是按照議會批準的建筑技術法規對建筑工程的監管,另一方面依據相應法規對建筑活動主體如承包商、材料供應商的監管。建筑技術法規是政府實施建筑工程監管的主要依據。按照建筑技術法規對建筑工程的監督檢查主要由市政府有關部門執行,建筑施工的安全由省/地區政府監督管理。
在加拿大大多數地區,法規的具體實施由市政當局負責。市政當局負責檢查建筑方案是否與法規一致,檢查建筑工程是否按法規要求或方案進行施工。這些實施監督過程包括廠內質量控制、廠內第三方檢測、第三方認證評估、現場檢測等。
實行承包商和專業人員的資質管理是加拿大政府實行建筑活動管理的重要手段。加拿大對建筑承包商發放資質(License)。實施資質管理主要是為了保護業主的利益。發放資質的條件由政府指定的保險公司根據承包商的信譽和業績作出評估,由業主委員會頒發資質。在建筑工程的檢查活動中,還可以聘請注冊專業人員。注冊專業人員的活動受到政府、業主和社會的監督,對出現違法、違規和侵犯他人利益的行為,政府將依法給予懲處或吊銷注冊證書。
建筑施工許可是各市政府對建筑工程監管的重要手段。如多倫多市政府城市發展局負責建筑施工許可證的頒發。城市發展局內設的建筑部門官員、各類專業高級工程師負責全市建筑工程的檢查。檢查的方式有強制性檢查、緊急情況出現后的檢查、防火檢查、投訴檢查、一般性檢查、特殊標志和區域的檢查。溫哥華市政府設有建筑施工許可和監督管理處,負責全市建筑工程的檢查工作,近年來檢查的重點主要集中在防火、抗震、環境影響、無障礙設施和個人安全防護設施等方面。
5.2檢查制度
由于加拿大建筑模式法規必須經省/地區立法采用才能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不同行政轄區的許可程序及其文件記錄要求是不同的。在許多省,市政府被授權審核建筑方案許可的合規性以及頒發建筑許可。盡管方式有所不同,但一般來說,市政府對用地規劃、法規執行、既有建筑維護和使用規章、頒發執照、噪音控制、工作時限等負責。然而,對于大型、高風險或人口密集建筑,許多省/地區政府仍然保留一定程度的控制。
通常,申請人(業主、設計師、供應商等)負責向轄區主管部門提供足夠的合規性證明材料。盡管國家模式法規沒有特別要求,但對于建筑產品標準的合規性通常都可以通過獲得授權認證機構或其他授權第三方的證書或報告來證明。其中一些認證機構由國家標準局SCC授權。
5.3 過程中的檢查
大多數行政轄區,建筑檢查與許可程序包括設計階段審查、施工階段檢查和入住前檢查。
建筑解決方案的合規性審查一般在由主管轄區授權的市政府一級完成。在加拿大,與可選擇方案的采納相關的責任牽連越來越受到重視。當主管轄區有足夠的能力和經驗時,他們可以對替代方案實行評估和許可程序。某些情況下,他們會把對提交的替代方案的評估交給第三方。如果申請人想使用一個替代方案,建筑官員將檢查其實驗和說明、工程設計、評估報告等的適用性,以決定是否可以采納。例如,NRC于1988年成立加拿大建筑材料中心CCMC來指導幫助生產商證明其創新的建材產品和系統的合規性。CMCC會提供關于這些法規中未涵蓋的新產品和系統的評估報告,其中立的觀點將在法規機構作出其合規驗收決定時用到。替代方案的最終驗收由主管轄區進行評估。
業主在得到許可之前不能開工。通常,市政府負責處理建筑及管道工程的許可申請。市政府的建筑官員和消防官員還有一個重要工作,就是培訓,尤其對進行建造和返修的個人業主及一些不太了解程序的新公司。
5.4爭議解決
所有關于解釋和建設活動的爭議由省/地區負責處理。NRC和CCBFC只能在有要求時對國家模式法規給出一個觀點。大多數建設參與方都被合同約束。標準合同被廣泛使用并用來解決爭議。合同通常包括關于“項目將在符合法規及其相關適用法律的條件下完成”的條款。受損害的業主和施工方可以向設計和建造過程中的其他當事方索賠。
例如,在施工過程中,施工方現場主管和業主的設計師可以鑒定并解決一些爭議。對大多數爭議,業主代表都可以解決。當事方提出的更嚴重的爭議可以通過調解仲裁或由司法程序解決。受損害方可以根據合同約定義務向責任方索賠。如果有保險和連帶方,責任方還可以向這些機構提出索賠。
大多數情況下,法規的要求是主管轄區對建筑展開附加檢查的依據。嚴重違法的將被下達停工命令,甚至由法院下達強制停工判決,直到建設活動符合法規規定。
5.5各方責任
對建筑技術法規的實施和監管,各建設參與方、法規和標準編制機構、各級政府部門都有各自的責任。
1. 業主方——對其項目負全面責任。包括決定建造何種建筑,符合法律及合同義務規定,選擇有信譽的設計和施工方,檢查和竣工驗收,維護建筑全壽命期的安全性等。
2. 設計方——負責繪制圖紙及詳細說明,滿足相關適用法律及業主的附加要求,為業主進行現場核查,符合省/地區關于專業項目從業要求。專業建筑師或工程師必須持有省/地區頒發的執照和專業責任保險。
3. 承包方——全面負責施工,包括采購、工序和工期、工藝、分包商管理及供應商等。大部分子合同包括“各項工作將符合法規要求”的條款。大部分市政和(或)公用設施工程要求管道、電氣、燃氣的安裝施工方需持有特殊執照,通常包括對執業資格從業人員的強制要求。大部分建設工程交易還必須符合省/地區關于培訓、認證、擔保和保險的要求。
4. 生產商——負責提供符合適用標準及與他們宣稱的說明一致的產品。通常,他們為自身和授權的安裝方建立質量控制方案,提供有限擔保并有適當的保險。
5. 標準編制組織——負責提供滿足行業和立法機構需要的、可操作的自愿標準。在基于廣泛一致性的編制程序(包括大范圍征求公眾意見)中,標準編制組織應謹慎細致并盡職盡責。
6. 聯邦政府——聯邦政府通過國家研究院NRC,對制定出的模式法規負責。
7. 省/地區政府——有權立法,制定對幾乎所有建筑適用的強制性法規。有權對特定實體設置要求(行業資格、專業資格等),對不同類型公司制定強制性商業要求,如承包商執照的頒發,建筑師和工程師的專業自律管理,一些省實行的強制保險擔保等。
8. 市政府——負責建筑工程合法及合規性的檢查計劃和項目檢查,其行為幾乎完全源于省/地區政府授權。
6 結束語
加拿大建筑技術法規以目標為基礎來制定,有利于使用者明確“必須做什么”,并準確判定某一指定的產品或方法是否滿足法規的要求。各級政府(聯邦、省/地區、市)在建筑法規的制訂、實施和監督檢查中都發揮著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