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高迪 程志軍 李小陽 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
1 引言
加拿大是英聯邦國家之一,其國家體制既具有美國的聯邦形式,又實行英國式的君主立憲和議會民主制。加拿大國家機構包括聯邦、省和北方領地、市三級。
加拿大聯邦機構主要由三個部分組成: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部門。行政機構包括總督、總理和內閣各政府機構。立法機構包括眾議院和參議院。加拿大最高法院是最高的司法機構。省和北方領地政府在許多方面與聯邦政府享有共同管轄權。每個省都有省議會,大部分省議會被稱為立法局(Legislatures)。市政府主管地方事務。全部的城市地方法規、市政開支都須獲得經選舉產生的市政理事會批準。
2 建筑技術法規發展歷程
依據有關法令,加拿大的建筑和防火技術法規由省/地區政府制定。過去,建筑和防火技術法規均由市政當局負責。因為僅考慮到自身的需求,各市政當局制訂的建筑技術法規復雜而多樣,給設計者、產品制造商、工程承包商開展跨地區活動造成了很大的困難。
1937年,加拿大財政部要求加拿大國家研究院(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 of Canada,NRC)制訂一部統一的能供各市政當局采用的建筑模式法規。NRC于1941年制訂并出版了第一部國家建筑模式法規National Building Code of Canada。
1948年,國家建筑規范聯合會成立,負責修訂和管理加拿大國家建筑模式法規,由NRC負責提供必要的行政和技術支持。1953年,國家建筑規范聯合會出版了新版國家建筑模式法規。此后,加拿大每5年對國家建筑模式法規修訂出版一次。
1956年,NRC成立了國家防火規范聯合會,并于1963年出版了第一部國家防火模式法規。1975年,NRC修訂出版了第二版國家防火模式法規,在內容上由一套以“實施導則”(Guide to Enforcement)為支持的技術要求組成,更便于省、地區或市級政府采用。
1991年,國家建筑規范聯合會與國家防火規范聯合會合并,成立了加拿大建筑與防火法規委員會(CCBFC),從此所有的法規文件開始采用統一的政策和格式來制訂。
1995年,CCBFC、省和地區政府開展了對國家建筑法規和省級法規的徹底修訂工作。在省和地區政府的參與和幫助下,CCBFC提出了基于目標的國家建筑法規體系和更加完善統一的建筑法規制定方法,這些變化都體現在2005版中。這種基于目標的建筑法規,其層次結構為:(1)目標——預期達到的目的,是法規的核心;(2)功能陳述——根據目標而應具備的條件或狀況的定性描述,功能陳述只規定必須達到的結果,而不規定如何達到此結果;(3)可接受方案——滿足目標和功能陳述的一套最低的技術要求,包括性能要求。在加拿大的新版建筑法規中,不僅將給出強制性條款,而且還給出關于條款實施和監督的具體指示。這是加拿大建筑法規發展的重要一步,國際上普遍認同這種構思的先進性。
3 建筑技術法規體系
目前,加拿大國家建筑技術法規體系主要由以下5部模式法規及各省/地區的建筑技術法規構成:(1)國家建筑規范NBC2010,內容涉及新建筑物的設計、建造以及現有建筑物的修繕維護;(2)國家防火規范NFC2010,內容涉及一般建筑物和存放危險品建筑物最低的防火安全規定,以及在建建筑物和附屬設施的防火安全規定;(3)國家管道工程規范NPC2010,內容涉及建筑物和附屬設施給排水系統的設計和安裝;(4)國家建筑節能規范NECB2011,內容涉及建筑物和住宅建造節能技術規定;(5)國家農場建筑規范NFBC1995,內容涉及農業建筑方面的特殊規定。其中,國家建筑規范NBC是加拿大建筑模式法規體系中最重要的一部,也是省和地區政府制定建筑法規的基礎。
3.1 國家建筑規范NBC
NBC最初發布于1941年。隨后的版本發布于1953年,1960年,1965年,1970年,1975年,1977年,1980年,1985年,1990年,1995年,2005年和2010年。在被一個省、地區或市政府采納之前,NBC只是模式法規,本身沒有法律地位。同時出版補充和用戶指南為用戶提供更多的信息,以協助進行建筑設計,但不是法律上強制執行的文件。
NBC 2010的層次結構為:(1)目標;(2)功能陳述;(3)可接受方案,包括性能要求。NBC 2010分為兩卷(包含相關附錄):卷1——符合規范選項、目標、功能陳述、管理條款;卷2——可選擇方案。
NBC 2010不僅給出強制性條款,而且還給出關于條款實施和監督的具體指示。
3.2 國家防火規范NFC
第一部NFC在1963年出版。隨后的版本發布于1975年,1977年,1980年,1985年,1990年,1995年,2005年和2010年。NFC 2010為建筑物、構筑物提供了最低限度的防火安全要求,并規定了在建建筑物和附屬設施的防火及預防。
NFC 2010也是基于目標的模式法規,其中所有的要求都鏈接到以下一個或多個目標:(1)安全;(2)健康;(3)防火和建筑結構保護。
NFC 2010分為三個部分(包含相關附錄):A——合規性,目標和功能陳述;B——可選擇方案;C——管理規定。
3.3 國家管道工程規范NPC
國家建筑規范的所有版本都包含了管道的要求,這些要求在1970年作為一個單獨的規范NPC首次出版。NPC隨后的版本發布于1975年,1977年,1980年,1985年,1990年,1995年,2005年和2010年。NPC 2010包括建筑物和附屬設施中管道系統的設計和安裝。
NPC 2010也是基于目標的模式法規,其中所有的要求都鏈接到以下一個或多個目標:(1)安全;(2)健康;(3)防止水和污水系統對建筑物和設施的損壞。
NPC 2010分為三個部分(包含相關附錄):A——合規性,目標和功能陳述;B——可選擇方案;C——管理規定。
3.4 國家建筑節能規范NECB
NECB首次出版于1997年,現行版本發布于2011年11月。NECB 2011為節能建筑的設計和施工提出了最低限度的要求,包括建筑圍護結構,供暖、通風和空調系統和設備,熱水系統,照明,電力系統和電機等的規定。它適用于新建筑物及附屬建筑物,不適用于農場建筑、住房和NBC在第9部分中規定的小型建筑。
NECB 2011也是基于目標的模式法規。在環境這個新的首要目標下,所有的要求都鏈接到一個新的子目標——防止能源的過度使用。
NECB 2011分為三個部分(包含相關附錄):A——合規性,目標和功能陳述;B——可選擇方案;C——管理規定。
3.5 國家農場建筑規范NFBC
NFBC首次出版于1960年,隨后的版本在1965年,1970年,1975年,1977年,1983年,1990年和1995年出版。考慮到農場建筑物的特殊需要,NFBC 1995提供了比國家建筑規范NBC的規定相對寬松的要求。它適用于低人口密度的農場建筑,包含人體健康、消防安全和結構安全的最低要求。如果農場建筑,包括所有農場上的居住單元,不符合“低人口密度”(如人口密度不大于1人/40m
2)要求,則必須遵守NBC或省級法規的規定。
NFBC也是模式法規。一些省份和地區采用或修改NFBC并強制執行其要求;在其他地方,NFBC提出農場建筑的最低要求,作為其修建的指南。
NFBC 1995分為四個部分(包含相關附錄):(1)應用和定義;(2)結構設計;(3)消防安全;(4)健康。
3.6 基于目標的建筑技術法規體系
加拿大現行建筑技術法規明確提出了安全、健康、無障礙和消防及結構安全的目標。法規每條規定都與一個特定的目標相聯系,法規使用者非常容易了解一條特定的規定為什么存在。國家建筑法規的大部分條款都是基于安全、健康、無障礙和建筑物保護四大主目標的,且每一主目標都包含不同的子目標?;谀繕说慕ㄖㄒ庴w系的優點是:(1)更便于人們對建筑法規的理解和使用,減少學習成本;(2)有利于建筑各方對建筑法規的一致解釋,減少對在法規解釋出現矛盾時的成本與沖突;(3)促進技術改革與創新,有利于決定一種新產品或建筑工藝是否符合建筑法規規定;(4)未來對建筑法規進行修訂時,對為什么修訂、修訂欲達到的目標是什么等問題將更加明確。
4 建筑技術法規管理機構
4.1 國家研究院(NRC)
加拿大國家研究院(NRC)成立于1916年,隸屬于加拿大工業部,是加拿大主要的科學技術研究機構。
4.2 建筑研究所(IRC)
建筑研究所(Institute for Research in Construction,IRC)是加拿大國家研究院(NRC)的研究所之一,成立于1947年。NRC有關房屋建筑的研究主要集中在IRC進行。IRC主要從事防火安全、樓宇外觀、室內環境的研究和開發,負責模式法規的制定和服務,以及材料、結構和產品的評估。IRC內與法規制定、管理和實施有關的主要機構有:加拿大建筑與防火法規委員會CCBFC、加拿大法規中心CCC、加拿大建筑材料中心CCMC和加拿大建筑材料評估委員會CCCME。
4.3 加拿大建筑與防火法規委員會(CCBFC)
加拿大建筑與防火法規委員會(CCBFC)設在IRC,負責加拿大國家建筑模式法規、國家防火模式法規、國家管道工程模式法規、國家農場建筑模式法規、國家建筑節能模式法規等模式法規的制修訂工作。
CCBFC下設常務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常務委員會可下設專業委員會和(或)工作組。目前,CCBFC下設9個常務委員會,40個專業委員會,由300多名成員組成。每位成員都由國家研究院NRC指定,以個人身份參與法規工作,不代表任何組織。委員會的組成在加拿大建筑與防火方面具有廣泛的代表性。
4.4 加拿大法規中心(CCC)
加拿大法規中心(CCC)是IRC的一個分支機構,主要負責模式法規的管理。其職責是:(1)管理模式法規的制定、修訂工作,促進法規的執行,與其它研究單位聯絡和協調;(2)向用戶提供有關的法規信息和法規制修訂信息;(3)向CCBFC提供行政和技術支持,同時提供CCBFC與研究專家之間的通訊聯系。
4.5 省/地區法規政策咨詢委員會(PTPACC)
省/地區法規政策咨詢委員會(PTPACC)成員由各省/地區政府副部長任命,是建筑立法部門的高級官員。其為CCBFC提供政策建議,并為省/地區參與模式法規的編制(包括法規范圍和內容設定等)提供了機會。
5 建筑技術法規編制原則和方式
《CCBFC政策與程序2009》闡明了模式法規編制應基于以下原則:
(1)可對省/地方政策、技術、知識和實踐的變化作出相應反應;
(2)受法規影響的實體應有機會參與編制工作,他們提出的觀點和修訂意見應得到考慮;
(3)法規編制應基于廣泛一致性,對于所有感興趣的實體應是公開透明的;
(4)法規條文應與目標和功能陳述相關;
(5)法規條文是可強制實施的;
(6)修訂時應考慮:1)與當前技術實踐水平相符;2)修訂可能帶來的收益和成本沖擊;(3)可能涉及到的實施所需的資源。
以目標為基礎的模式法規,在制定時應滿足以下要求:
(1)有明確的使用范圍和清晰的意圖;
(2)更易于吸收科技創新成果;
(3)易于被各省/地區政府采用。
為了達到以上要求,制定法規時采用如下方式:
(1)首先描述法規各部分的基本目標,如安全、健康、無障礙設施、建筑物防護;
(2)根據這些目標,確定特定的適用于建筑產品、材料、程序的功能要求。這些功能要求用定性(qualitative)的語言來描述;
(3)現有法規中的說明性條款和性能要求,以可接受方案的方式予以保留。可接受方案是被認為滿足目標和功能要求(deem-to-comply)的一種實施方案;
(4)對能獲得必要資料的部分,將提供一個定量的性能準則(quantitative performance criteria),以便對可能采用的替代方案進行評估;
(5)根據每一項要求與目標的關系,用簡明的語言說明意圖或原因,為使用者提供更多的信息以便理解法規、評估替代的產品和方法。
6 建筑技術法規制定程序
CCBFC負責國家建筑模式法規等模式法規的編制工作。模式法規的編制均依據規定的政策與程序執行,非正當程序的制修訂不會被批準。
1. 提出修訂建議。模式法規一般每五年修訂出版一次,局部修訂的內容每年發布。來自社會各界的任何人均可提出對模式法規的修訂建議。委員會收到這些建議后,先由技術顧問從技術角度和強制性角度進行評估,在此基礎上由CCBFC采取適當的行動。此外,重大事件常常會引發CCBFC對模式法規進行修改。
2. CCBFC提出修訂預案,征求公眾意見。CCBFC下屬的常務委員會根據工作程序,在綜合考慮社會各界提出的修訂(包括修改、增加和刪除)建議后,提出修訂預案和說明,并向社會征求意見。當預案所包含的修訂對省或地方行政管理有重大影響,修訂預案將在征求公眾意見前撤銷或延期再討論。征求公眾意見每年至少要2個月以上,是最重要的“檢查與平衡”程序。
在征求意見階段,與模式法規修訂有關的所有文件都要送交CCBFC的每位委員,征求意見和評論;如有委員需要,常務委員會還要將公眾意見和評論匯總后送交有關的委員。
3. 處理公眾反饋意見。常務委員會對公眾反饋意見進行處理時,可采取以下幾種方式:維持原預案;對預案僅做編輯性的修改;撤回預案。在常務委員會對公眾反饋意見進行處理的會議記錄中,要清楚地記錄采取某一種方式的原因(技術上或政策上)。
4. 批準發布。征求公眾意見階段結束后,常務委員會將技術修訂方案提交CCBFC批準。經CCBFC批準后,修訂內容即可發布。對模式法規的非技術性修訂,如編輯方面的修訂、更新引用的標準或其它出版物,由常務委員會做出即可,不必經CCBFC批準。
5. 翻譯(法語)。由技術翻譯核準委員會負責審核。
6. 特殊修訂。如CCBFC認為,不對法規做出某種修改,有關材料、器械、裝備、設計方法、建設程序、工藝和操作方法等的合理使用會存在著某種潛在的危險或影響,此時,CCBFC有權發布某種特殊的修訂,而不必征求公眾意見。
模式法規的修訂參與組織與構架如圖1所示。

圖1 模式法規修訂組織與構架
模式法規的修訂流程如圖2所示。
圖2 模式法規修訂流程
7 建筑技術法規引用標準的方式
建筑技術法規引用了大量的技術標準。如國家建筑模式法規NBC直接引用了約200本技術標準,間接引用的標準則更多。
在模式法規中,除直接引用加拿大國家標準外,還直接引用經由加拿大標準局認可的標準組織制訂的技術標準,如加拿大標準化協會(CSA)、加拿大綜合標準委員會(CGSB)等組織制訂的標準。被模式法規引用的標準必須向公眾公布。模式法規還引用國外一些組織制訂的標準,如美國材料與測試協會(ASTM)、美國國家防火協會(NFPA)的標準。
在許多情況下,模式法規所引用的標準中包含了一些與安全、健康等法規所強調的目標無關的技術要求,例如美學方面的要求。如果法規簡單地引用這些標準,就會使這些條款也成為強制性的技術要求,這顯然不妥。另外,由于許多標準還包括一些管理規定,這些規定可能與行政當局的管理程序有不相符之處,直接引用也不妥當。為了解決以上兩方面的問題,新的以目標為基礎的建筑模式法規采取以下的處理辦法:
1.首先,在以目標為基礎的模式法規A分冊的管理部分中注明關于引用文件的限制,所引用的標準中只有那些與法規的目標和功能要求有關的部分才是強制性的。
2.在制訂新的標準或對法規引用的標準進行修訂時,加拿大法規中心(CCC)負責某個常務委員會的官員,應對這些標準進行詳細審查,在必要時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同意或拒絕引用的建議。
3.鼓勵標準制定組織或機構,在制定標準時將任何與法規目標無關的要求排除在標準之外,或是將這些要求納入非強制性附件,與法規引用的部分分開。
4.最終,對所有引用的標準進行詳細審查,符合要求的才加以引用,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排除。
上述法規引用標準中技術要求和管理規定的處理辦法,其目的很明確,即保證目標的正當性和程序的一致性。
8 結束語
加拿大各省/地區的建筑技術法規均以NRC制定的國家建筑模式法規為基礎進行編制。以目標為基礎的建筑技術法規制訂新方法,有利于法規的統一,使用者可對法規的目標和要求理解更為透徹,使用也更方便,尤其在對替代方案評估時,更顯出其優越性。技術法規直接或間接引用了大量的標準,標準成為技術法規有力的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