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標協字[2016]072號
各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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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規劃行政許可審批程序,提高規劃行政許可審批質量和工作效率,加強建設工程的規劃批后管理工作,規范城市建設工程規劃驗收行為,保證建設工程符合規劃許可要求,提高規劃管理效率,健全城鄉規劃管理體制;結合《城鄉規劃法》的實施有效地引導各地人民政府依法編制城鄉規劃、依法進行規劃管理,促進依法行政;著重解決廣大城市管理和城鎮建設管理干部在城鄉規劃行政許可與城鄉規劃管理實施中遇到的疑難問題。我協會特舉辦城鄉規劃行政許可、建設項目規劃批后管理與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驗收實務操作綜合培訓班。請各單位積極組織或選派本單位、本系統有關人員參加。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培訓對象
各級人民政府、各地規劃局(委)、各地住建局(委)、園林、交通、市政等相關處(科)室負責人。規劃設計研究院(所)、規劃設計公司、規劃咨詢(信息)中心、建筑設計及景觀設計、規劃編制、各地建設教學、研究機構等單位的主管領導和有關技術人員等。
(一)城鄉規劃行政許可
1、規劃許可的種類:現行法律、法規設定的合法有效的規劃許可事項:建設項目選址;特定情形:審批意見是否屬于許可;
2、規劃許可的期限;
3、規劃許可的陳述、申辯、聽證:陳述、申辯與聽證的關系;利害關系人:不確定情況下如何認定利害關系人;城鄉規劃聽證制度:規劃許可是否必須履行聽證程序;
4、規劃許可的變更、撤回、撤銷、吊銷、注銷。
(二)當前我國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工作現狀分析及解決相關問題的新思路和新方法
1、當前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現狀、存在的突出問題與對策;
2、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程序;
3、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申報辦理的條件要求;
4、建筑工程竣工規劃驗收主要內容;
5、道路、橋梁、管線工程規劃驗收內容;
6、竣工規劃驗收測量項目報備、測量資質查驗、測量質量檢驗、測量成果認證和質量公開監督制度;
7、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現場查驗技術;
8、建設工程竣工測量要求;
9、竣工測量成果報告書的編制方法、格式要求與審查;
10、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質量評分及綜合評價。
(三)城鄉規劃批后管理實務操作
1、城鄉規劃批后管理的概念、內容、意義;
2、城鄉規劃批后管理的實務(放線驗線,批后巡查,竣工核實,違建查處等);
3、城鄉規劃批后管理中的工作銜接(與施工許可、商品房預售、竣工驗收、房屋登記等)介紹;
4、建設項目批后管理的基本問題;
5、規劃督察過程中面臨的問題;
6、規劃區批后管理中的問題;
7、城鄉規劃批后監管體系的建設問題。
(四)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
1、選址意見書的適用范圍;
2、選址意見書的核發主體、適用區域;
3、選址意見書的核發時序;
(五)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1、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適用范圍:關于集體土地的適用;與申請用地的關系:出讓用地“用地證、土地證”辦理程序倒置的處置;辦理程序:所需提供資料;
2、規劃條件:規劃條件的內容;規劃條件是否可訴;規劃條件的變更:法定情形;
3、征收紅線圖、復函。
(六)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適用范圍:規劃區發生重合下的規劃許可證件適用;調整對象“構筑物”其他設施的具體認定;需要提交的材料:“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的準確確定,“日照分析報告”的正確適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變更:什么是“法定條件和標準”;哪些可以申請變更,哪些不得申請變更;關于工程建設標準(規范)的正確適用。
臨時建設工程規劃管理:臨時建設的概念;臨時建設的禁止性規定;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形式;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程序;臨時建設的規劃管理措施。
(七)城鄉規劃管理實務操作
1、開工管理(驗線,±0.00檢查);
2、規劃巡查(跟蹤監督):主要任務、主要內容、處置措施。
三、時間和地點(開班前7天為報名截止日)
第一期2016年10月18日—10月21日(18日報到)
桂林市
第二期2016年10月22日—10月25日(22日報到)
珠海市
四、培訓方式與主講專家
1.屆時擬邀請住房城鄉建設部、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與同濟大學
教授、專家參與授課,并解答學員提出的疑難熱點問題。
2.培訓結束頒發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協會《結業證書》,可作為專業
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重要依據。
五、有關費用與報名
1.培訓費
2200元/人(含資料、午餐費)。住宿統一安排,費用自理。所有費用
(附證書用一寸彩照一張)報到時面交。
2. 請參加人員認真填寫報名回執表,并在報名截止日前傳真至會務組:
報名傳真:010-83881951 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協會
咨詢電話:010-57181530 監督電話:010-88083568
聯 系 人: 王凱、楊寶玉 聯 系 人:陳躍生
協會網址: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化網(www.99jfw.com)→標準宣貫
會務組在收到報名回執表后,于開班前6天傳真報到通知,詳告具
體地點、乘車路線、食宿及日程安排等有關事項。
附件:報名回執表
二
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