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工程建設標準化》雜志(月刊)創刊于1985年,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主管,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協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中國建筑標準設計研究院聯合主辦,國內外公開發行。
為適應工程建設標準化新形勢、新任務,密切工程建設領域相關單位的橫向聯系,加強跨部門、跨行業、跨專業的聯合與協作,廣泛汲取業內有識之士的真知灼見和智慧,充分發揮《工程建設標準化》雜志的品牌與資源優勢,更好地做好工程建設標準化宣傳報道與交流合作,進一步提升我國工程建設標準化科學技術水平,特成立《工程建設標準化》雜志理事會
第二條 《工程建設標準化》雜志理事會接受主管和主辦單位的指導,著力提高理事單位的知名度和市場競爭力,竭誠為理事及理事單位服務,促進共同發展。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三條 雜志理事會由關心支持并積極參與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的國內外專家學者、企業家和知名人士,以及相關科研機構、院校企事業單位的代表組成。
第四條 凡在工程建設領域內具有一定實力和良好信譽,并愿意履行本章程規定權力和義務的企事業單位,均可成為雜志理事會的成員單位。
第五條 雜志理事會每屆任期二年,可以一次性選擇連任兩屆或多屆。雜志理事會的成員單位分為理事長單位、副理事長單位、常務理事單位和理事單位四個類別。每一個成員單位依據其類別,推派一名負責人相應出任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單位由在工程建設標準化領域有重要影響的企事業單位出任。
第六條 雜志理事會下設秘書處,負責理事會的日常事務。秘書處設在《工程建設標準化》編輯部內。秘書長、副秘書長由理事長、副理事長會商確定。
第七條 雜志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單位理事或代表參加的年會,聽取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對理事會和《工程建設標準化》雜志的戰略定位和發展提出指導性意見。
根據工作需要,雜志理事會不定期召開交流會議,邀請相關成員單位代表參加。
第三章 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理事會成員單位享有以下權利
(一)獲得主辦單位頒發的理事單位證書和理事證書;
(二)參加理事大會和高層研討會,邀請業內領導、專家參加。高層研討會將成為業內高層次、開放型、組合式的技術探討及信息盛會,為理事單位搭建高水平的技術信息交流平臺
(三)協助成員單位開展新成果、新技術、新產品展示研討和新聞發布等活動,為各成員單位上下溝通、牽線搭橋解決疑難問題。每年為各成員單位作一次專訪,并以一定篇幅的文字刊出。
(四)每期在雜志及協會網站的顯著位置,刊載理事會成員單位的名稱、LOGO標志,理事及代表人姓名、職務以及聯系方式,免費獲贈一定份數的雜志,并獲得協會相關學術論文集及研究報告。
(五)為成員單位在《工程建設標準化》雜志及協會網站開設專欄,免費刊登成員單位相關資訊,介紹成員單位的重大活動、科研成果及項目進展情況;宣傳成員單位的管理經驗、工作業績、先進事跡,展示理事單位風采。每年為理事長單位免費刊載8次整版彩色宣傳,副理事長單位6次,常務理事單位4次,理事單位2次;
(六)每年為成員單位優先免費發表符合本刊辦刊宗旨經專家審稿通過的科技論文。其中,理事單位3篇、常務理事單位5篇,副理事長單位8篇,理事長單位12篇。
(七)贈送全年雜志:理事長單位:50冊,副理事長單位:30冊,常務理事單位:20冊,理事單位:10冊
(八)吸納成員單位為協會網站高級會員,無限瀏覽網上信息,并免費為成員單位提供主頁鏈接,免費或者優惠下載網站資料,免費上傳企業宣傳資料,優先安排成員單位負責人推薦的論文和經驗交流文章。
(九)成員單位可委托理事會邀請專家講課或針對成員單位實際需要組織專題研究與討論。
(十)免費提供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協會標準查詢服務。
(十一)免費提供當年由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協會制定的工程建設協會標準一套;優惠提供標準化圖書資料購買服務。
(十二)優先組織參加由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協會組織的各類標準化培訓活動。
(十三)免費組織、聯絡工程建設協會標準制修訂咨詢;優惠為理事會成員單位制定工程建設協會標準(CECS)。
(十四)優先或優惠為成員單位組織工程建設產品鑒定、推薦活動;
(十五)成員單位可委托理事會邀請專家講課或針對成員單位實際需要組織專題研究與討論。
第九條 理事會成員單位應盡以下義務
(一)積極反應本單位對《工程建設標準化》理事會和其網站的要求,為改進理事會秘書處的工作提出建議。
(二)每年應向理事會繳納會費,作為辦刊和理事會活動的基金。
理事長單位: 15萬元 副理事長單位:8萬元
常務理事單位: 5萬元 理 事 單 位 :3萬元
(三)協助并積極參加理事會組織開展的各項活動。
(四)新加入的成員單位,在填寫回傳入會申請表后,于一周內向《工程建設標準化》雜志理事會繳納會費。連任的理事單位每屆任期屆滿前一月內繳納下一屆會費。
(五)常務理事和理事由于個人工作變動或其他原因在任期內不能繼續擔任時,由成員單位提出新的人選報給理事會秘書處更換。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和解釋權歸理事會。